为有效阻断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1月17日起,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新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必须向上一级销售单位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和本批次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凡未能提供“双证明”的不得进入我市储存、销售、加工。
二、从2020年11月17日起,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新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12小时内须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开办者进行报备。同时立即对外包装进行消毒,制作消毒证明,并在取得卫健部门对本批次冷冻食品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才可进行储存、销售、加工。
三、从2020年11月17日起,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运输、搬运、掏箱入库、批发、加工等人员实行每周一次核酸检测,检验结果及时反馈被检测人。
四、市场开办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按要求如实将货主、车辆、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进行记录备案。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储存在我市尚未出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六、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管理,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七、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购买前主动查验有无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并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直接接触,建议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