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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312-0005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内容分类: 通知,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气象、质量,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04  发布时间: 2023-12-06 11:30
号: 埇政发〔2023〕5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建设质量强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人: 初审:牛婉洁     复审:吴姗姗    终审: 李欣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691225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3-12-06 11:30 责任编辑: 政务公开办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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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建设质量强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埇政发〔2023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建设质量强区促进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经20231127日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2023124

         

宿州市埇桥区建设质量强区促进

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按照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创建安徽省质量强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埇政办〔20196号)文件要求,全面提升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产品认证、知识产权以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方面工作,助推埇桥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商标和品牌

第二条 商标

对新获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品牌

对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基地(园区)、食品安全街区(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经营街区),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地理标志

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缺陷产品召回

第五条 对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且经营困难有可能因产品召回而倒闭的企业,经区市场监管局核实确认后,按企业召回经费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家企业上限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质量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产品认证

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标准化

第八条 主导标准制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宿州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主导标准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修订宿州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0.45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促进团体标准制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订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标准化成果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的按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主持单位10万元、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给予组织或个人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的,按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主持单位5万元、3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给予组织或个人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推动标准化示范试点

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标准化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成立国家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立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可通过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政策兑现奖金。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给予追回全额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印发之前的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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